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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政欣:该出手时咋出手:塑造中国“长臂管辖权”正当其时?
最后更新: 2018-12-15 09:32:40全球治理体系中的中国法院:要善用司法权处理敏感问题纠纷
第一点,就是要重视人民法院的跨国司法治理权。
作为一个大国,我国人民法院的功能,不能限定为在国内拥有司法审判权的机构,它是具有跨国司法治理权的。在中国改革全球治理体系的过程中,应当能有一个角色。这一点上,我觉得最高人民法院颇具前瞻性与战略眼光。比如,“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最高法院发布过好几个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的司法文件和几批典型案例,今年又成立了国际商事法庭,这实际上就是在行使跨国司法治理权。
这表明人民法院不再把自己定位为本国司法机关,而把自己放在了全球治理的体系中。但据我观察,最高法院的某些具体措施可能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地方。如国际商事法庭的建立,其合法性依据仅仅是来最高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这么做的好处在于不需要花大量的时间来修改立法。但这样做是有代价的,即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法律。
由此带来的后果是,国际商事法庭有很多制度性创新没办法实现,比如说,不能有外国法官,英语不能作为庭审语言、不能审理离岸案件等等。因此,人民法院如今确实很重视发挥跨国司法治理权,但一定要注意行使的方式,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这三种治理权需要良性互动,跨国司法治理权需要放在三种权力的框架之下统筹思考。
第二点,就是借助人民法院推动国际法的发展。
中国是一个超大型国家,目前中国大陆拥有的各级各类法院3500个,近四年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就有8900多万件。这是我们人民法院作为中国的国内法院,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体量优势。
但是这个体量优势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比如“刚果(金)案”发生后,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发了三封函件给香港法院,向其表明中国实行的是绝对豁免。但这三封函件,在香港的法律界认同度并不特别高。主要是由于它的内容是缺少法律暨司法实践的支持,它只是在向香港法院表明中国用的是绝对豁免这一立场。
但是,法律人是讲法律的,是需要看依据和事实的。当时,中国内地没有关于国家豁免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也没有审理过任何相关案例。相反,时任外长李肇星签署了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这个公约采纳的是相对豁免原则。所以,由于未能给出关于国家豁免的内地立法以及内地法院就该问题作出的司法判例,部分香港法官并不认同外交部的立场声明,这曾给该案的解决造成不少阻力。
我还注意到,牛津大学去年发布的《国内法院中的国际法报告》显示了2000年以来,主要国家国内法院作出的涉及国际法的案例数,其中美国459个,中国6个。这6个案例全部列在其中,其中真正的案例只有2个,剩下4个实际上是司法解释。
为什么中国法院对国际法或者国际条约进行明确适用的案例这么少?因为中国的法官总认为外事无小事,把司法权和政治这种权利放在一起,认为外事的事情最好交给政府处理,法院不去管。这其实是不对的。
当然,这里面有深刻的环境影响。由此可见,即便在中国已经成为世界强国的历史背景之下,西方国家仍然通过法院垄断国际法在国家司法层面上的国家实践,以此继续影响国际法的发展,这一点是值得我们关注的。所以,我认为,在今天,人民法院行使跨国司法治理权,不仅仅要体现是设立国际商事庭,颁布涉“一带一路”典型案件,更要准确地合理地大胆地解释和适用国际条约,积累彰显中国法院国际司法公信力的国际法案例。
第三点,要善用人民法院处理敏感问题纠纷。
刚才提到跨国司法治理权具有相对独立性,具有温和性。大国贸易争端走到今天,其实背后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去思考。有人说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这一场如此激烈、规模如此之大的贸易争端,能否推迟,以及是否有可能降低规模与烈度,这是我们值得思考的。
在中国目前的国力与国际环境下,我依然认为,中国维护国家利益要谨慎展示硬实力。对于一些敏感纠纷,我不是不主张维护国家权益,而希望是用相对温和的方式,如善用人民法院处理敏感国际纠纷。
换言之,一方面我们必须坚定地维护国家利益,另一方面为争取和平发展的国际环境谨慎使用硬实力。对一些政治敏感的国际争端,国家军事力量暂时不适合直接管控的区域,比如争议海域,善用人民法院,尤其是处于涉外司法前沿的基层法院或专业法院,比如海事法院,由它来行使跨国司法治理权解决问题,可以用最小的国家成本主张我国权益,表明我国立场,并为今后通过包括法律在内的各国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积累国家实践与证据意义上的有利先例,为我国和平发展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条件。这是我提出的第三点。
总结:中国法院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地位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
全球治理是一个复杂综合的体系,是一个多元行为体参与的全球合作治理模式,包括国家、国际机构、非国际组织、国内法院甚至个人在内的多层级、多类别主体的共同参与和互动,才能推动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与建设。因此,国内法院的跨国司法治理权须放在全球治理的宏阔体系内加以审视,而不能孤立、静态和片面地考察。
所以,我今天阐释国内法院的跨国司法治理权,并非片面强调它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性,更无意将其与全球治理的其他主体对立起来。此外,我对跨国司法治理权的阐释是将各国国内法院作为一个整体予以考量而进行的学理构建。
具体到各国而言,因发展程度、国际影响力、体量以及参与全球化的程度不一样,各国的国内法院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一样。一般而言,就国内法院的跨国司法治理权而言,其重要性及其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与其所属国的国际影响、体量发展程度以及参与全球化的程度呈正相关。
进而言之,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的综合国力已进入世界前列,国际地位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正日益接近世界舞台中央。在此背景下,作为中国的国内法院,人民法院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地位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阐释人民法院在中国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与建设中的角色,并探讨其如何更好地行使跨国司法治理权因而构成我今天发言的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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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周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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