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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政欣:该出手时咋出手:塑造中国“长臂管辖权”正当其时?
最后更新: 2018-12-15 09:32:40所以,我的思路就是探讨国内法院如何在这三类国际治理的基本主体之间分配治理权,而这三类内部又从司法管辖权、立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三个维度进行解读。通过这样的解构,我得出一个结论:国内法院能够在这三类主体之间分配立法管辖权、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以此为基础,我提出一个概念:跨国司法治理权,并论证其内涵与特点。
进而言之,作为中国国际法学者,我提出在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进程中,作为中国的国内法院,人民法院能够和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以上是我今天发言的构架与思路。
首先,我谈谈国内法院如何在通过国际司法活动,在国家之间分配司法管辖权、立法管辖权和执行管辖权。
国内法院分配的第一类权力是司法管辖权。国内法院在审理国际案件中,可以在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协调和分配司法权,这是毋庸置疑的,不做过多解释。
我在文章里用了一个典型案例——包头空难案作样本进行分析。
该案一开始在国内诉讼无门,当事人去到了加州法院。加州法院一开始要审,后来又援用非方便原则中止审理,最后案件又回到中国。这很好地体现了两国司法机关在一个国际民事纠纷中如何直接协调解决司法权。在裁定是否行使管辖权时,加州法院须对诸多事项作出决定,从性质上说,有一些事项属于单边性质,另一些属于多边性质。
单边性事项是指,加州法院仅须确定其本身是否有管辖权,而无须考虑其他国家法院对该案是否有以及是否更适合行使管辖权。单边性事项主要包括加州法院对该案是否具有“属人管辖权”与“事项管辖权”等。
依据加州法,倘若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法院即可驳回起诉。不过,这些单边性事项只能部分解决司法管辖权事项,因为加州法院如就此决定拒绝管辖,由哪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在裁定是否行使管辖权时,加州法院还要考虑一些多边性事项,即它不仅须考虑自己是否有管辖权,还要考虑其他国家法院有无管辖权以及是否适于行使管辖权。
依据美国法上的“非方便法院原则”,如案件由另一国法院审理更方便,且该外国法院满足“充分可替代要件”,美国法院可拒绝行使管辖权,迫使原告到另一更为合适的法院起诉。在该案中,东航即以“非方便法院原则”为依据提出动议,指出本案由中国法院审理更方便。
在此情形下,如加州法院驳回该动议,它就会对该案行使管辖权;如采纳之,它就将本案的司法管辖权“让渡”给中国法院。
尽管加州法院无权强迫中国法院对该案行使管辖权,但其作出的决定在很大程度上等于将该案的司法管辖权“分配”给中国法院。可见,在处理国际诉讼时,一国法院通过决定是否行使管辖权,可以在相关国家之间实现司法管辖权的分配。
第二点,国内法院可以在各国之间分配立法管辖权,这一观点乍看上去不容易理解,这是因为国内法院毕竟是司法机关,它怎么能分配立法管辖权?文章还是以包头空难案为例作出分析。假定加州法院决定对该案行使管辖权,那么,加州法院在审理该案的实体问题时,适用法院地法加州法还是中国法?如果仅做单边考量,加州法院似乎可以决定其审理的所有国际民事案件只适用加州法。
但事实上,包括加州在内的世界各国的法院都不这么做,而是用国际私法规范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这是因为如果各国的法院只适用自己的法律,就会导致挑选法院泛滥。
尤其是加州,它有长臂管辖规则,所以,如果加州法院审理任何案件都适用自己的法律,结果就是当事人会扎堆选择加州法院:挑选了法院就等于挑选了法律。由此可见,一国国内法院通过适用冲突规范,确定国际民事纠纷的准据法,这实际上等于在各国之间再一次分配立法管辖权。
如我国《民法总则》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一规定是单边主义的,因为它单方面地规定中国民事法律的地域效力。然而,由于国际私法体系是多边主义的,一国法院审理国际民事纠纷并非当然地适用法院地法,而是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所以,在确定中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国法后,该条接着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换言之,依据该条,在我国境内的民事活动如不含国际因素,自然适用中国法律,但如含有国际因素,则应依据我国国际私法规范(冲突规范)的指引确定适用的法律,既有可能是中国法,也有可能是外国法或国际法。
以“包头空难案”为例,如该案由加州法院审理,它会依据加州冲突规范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而非必然适用加州法;如由中国法院审理,则会依据中国冲突规范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而并非当然地适用中国法。由此可见,一国法院依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的过程是对相关国家的(民事)立法管辖权的再分配,因为其结果将最终决定各国立法管辖权在实践中是否能得到实现。
从全球治理的视角来看,可作出如下结论:民法是单边主义的,而国际私法是多边主义的。国际私法通过架设在国际民事纠纷与各国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冲突规范确定了各国民法的地域效力,这种“双层构架”的法律调整体系赋予国内法院在全球范围内对立法管辖权的再分配权,从而实现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国际协调,确保国际民商事治理体系基本稳定。
第三个方面,也比较好理解,这里不做更多的解释。国内法院可以在国际司法协助环节实现执行管辖权在相关国家间的分配,并通过是否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对相关国家的国际纠纷治理权进行再次分配。这里就不展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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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周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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