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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访谈:要解决中国的问题,先要关心中国有什么问题
于明:现在回头看,这本书的方法论意义会不会更大?比如书里说的抗辩制问题、秋菊的问题,农村发生巨大的变化,对90后以及00后来说,去阅读的时候,可能会有时空错位,有些问题已经变得不那么重要了,但这种方法对他们还是具有启示意义。
苏力:其实我在新作《是非与曲直:个案中的法理》一书中使用的是这种方法,始终保持在微观层面,对细节高度敏感,去分析这些具体问题。在处理细节时,始终注意看到里面的理论问题,或案件本身提出的具有一般意义的理论问题。像我写关于药家鑫的文章,药家鑫是独生子,所有人都不会认为独生子是一个问题,但我讲这背后涉及一个刑法原则,罪责自负的问题。这一原则在我们国家的其他法律当中也有,比如说怀孕的妇女通常不收监,哺乳的妇女不死刑等。但没人关心这背后的原则是什么?让人觉得好像这是个仁慈或慈善的问题。其实这其中关注的是,不让无辜者去承受刑法的伤害。我把这些看起来不相关的问题提炼出来,即便人们不同意我的具体观点,但起码了解许多问题的复杂性。我希望中国法律人能够关心具体问题。大小由之,这是法理学研究应当有的追求。
于明:您如何看待当下中国的法理学研究的状况?
苏力:有重大进步,但还可以再进一步,甚或大步前进。一大批中青年学者成长起来了,不再是局限于法治宣传,正不断开拓新的领域,关心中国问题,也多了些理论自信。但是我觉得也有缺点,如很多人没有办法从法理学去关心部门法的具体问题,要么按民法的方式来关心,要么按刑事案件来关心,或者是大数据的问题,好像没办法把法理的知识带进来,提出法理的关注,这是个很大的问题。如果不改变这种状况,在法学中,法理学就不可能有自己的竞争力。由于训练和阅读更广泛,法理学其实有可能比部门法学者更容易看到一些问题,并因此有所贡献。
比如说,前年有一个养母打孩子最后被判入狱的问题。但就是没人讨论,因为不打孩子已经是一种政治正确了,而且以讹传讹,说西方国家从来不打孩子。其实西方是允许打的,只不过用词是有区分的,discipline在中国通常被翻译成规训,其实就是管教,有别于abuse。但学者不知道,或是不敢讲,不会讲,或是讲不出道理,法官自然也不敢讲,不会讲。
我从案件事实出发,然后概括了中国社会家长打孩子的各种不成文但公认的规矩,其实中国人基本都知道的规矩,包括为什么事打,打男孩女孩,谁来打,谁不能打,以及打什么部位等等。我写了篇文章把这些规矩都列出来,讲了背后的道理。我希望,今后遇到类似案件或争议,我们可以看看用这个规矩,就大致明白了,到底是虐待还是伤害,或是一般的教育。这就是法理学最可能做的事,把“百姓日用而不知”变成知识,变成规范,这是部门法学者反而做不到的。我认为,中国的法理学者应当研究部门法,部门法学者也应当有更多法理的思辨。
于明:您的研究始终是关注中国问题,包括中国的现实与历史。但其实熟悉您的读者会发现,您的理论背景、学术训练、研究方式甚至表达都深受西方的影响,甚至您也是法学界翻译著作最多的学者之一。您是如何看待这种反差的,以及如何看待法学翻译?
苏力:我是有中国关注,但也就是因为我是中国人,我对中国最了解,相关的经验最丰富,便于我去研究。这就是扬长避短。如果没有我的这种经验,就写不出基于我的经验才能写出的文章。我写过复转军人进法院的问题,就是因为我当过军人,我知道部队对人的训练,不光是纪律的训练,而且你对人际关系的看法会改变。因为部队上的官兵,都来自多个省,因此这会改变中国社会浓重的同乡观念。士兵间的竞争都是实打实的,射击,投弹、越野长跑,这其实就是精英选拔制,而不看重同乡同学关系。理解了这些,才能够理解中国古代为什么异地为官;理解了,现在只能主要官员异地任职,但大量副职只能在当地任职,就容易腐败。像这些问题,不是看外国书可以了解的,你生活在这里,你更了解,剩下的就是要把背后的道理讲清楚。
我翻译的著作大致跟我的偏好、知识类型有关。此外我还关注作者的写作风格、论述风格。因此我比较喜欢福柯、波斯纳等等。翻译的一个好处就是便于学会国外学者的分析方法,来研究国内问题,也可以把其他学科的知识带到法学来。或者把法学的视野扩展到其他相关的学科。波斯纳的写作风格特别灵动,让我特别有收获。他的阅读量非常广泛,而且他能非常凝练地把一些观点提炼出来。他是一个百科全书式的人物,分析问题时会把一个问题中各层面的问题都一一梳理出来。翻译这种书,也是学术的训练。
于明:上世纪90年代,您是最早将社会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方法引入法学研究的学者之一,并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中国法学研究的格局,形成了近年来备受关注的社科法学,您如何看待当下中国的社科法学的发展?
苏力:我只是读书比较杂,学术兴趣比较广泛而已,我愿意接受那些我觉得有道理的解说,不愿受所谓的学科限制。当我研究时,我也没想过什么引进,我只是觉得就该这样研究,只有这样解说才能说得通;这样研究才能发现问题,才能给出有说服力的回答,才能接地气。才能解决中国的问题。我甚至不管那是社会学还是经济学、政治学、人类学、心理学或其他学科的。我觉得真正的研究者,尤其是法学,就应当是问题和知识导向的,而不是所谓的学科导向。需要什么就补什么,需要什么就研究什么。而且不仅是社会科学,其实其他人文学科,只要有解说力,也很重要。例如后期维特根斯坦的分析哲学,伽达默尔的哲学阐释学,对理解法律解释就很有用,说实话比哈特或拉兹的分析法学犀利多了,也有用多了。我用了,甚至没必要一处处都标出来,标注某某某。那不是做学问,那是假装做学问。
社科法学在发展,拓展了法学研究范围,关注了更多中国问题,更接地气了。但我觉得还需要更多关心具体的法律问题,包括传统的部门法问题,以及许多新兴的法律问题。那会对法学贡献更多更大。就此而言,社科法学不应当只是理论法学研究者的关注,或作为理论法学的替代,那样社科法学仍然可能局促于理论,与法律实践、法律实务关系不大。如果无法与法律实践建立更切实紧密的关系,社科法学就会飘在空中。因此,我个人认为,对一位理论法学研究者来说,最好将自己的理论兴趣同某个部门法或同法律史联系起来,收获会更大。另一方面,部门法学者若能更多关注相关的社会科学研究,借助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和方法,不仅会有助于部门法的研究,也会对社科法学的发展有更大贡献,因为部门法研究往往有非常具体实在的法律问题。
目前,由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全新的法律领域,社科法学者应当进入这些新领地,如大数据、人工智能,以及这个时代的隐私和诚信等问题。这些法律领域既不属于传统部门法,也没法从传统部门法中推演出来,而只能在当代社会、制度和科技条件下创造出来。社会发展创造了新的社会生产生活领域,有好多全新的问题、麻烦和冲突,法律人在应对处理这些问题的过程中逐渐创造了这些法律新领域,他们必须考虑那些促成和影响这些新领域的种种变量,不大可能依靠传统部门法教义来回应。
标签- 原标题:基于中国经验的学术创造——苏力教授访谈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 吴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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