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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摆事实、讲道理、断是非
最后更新: 2019-08-24 09:10:14车停在那所房前。两位下车后,女方主动建议不参加聚会,去女方公寓。刘强东和女方回到车上,女方将自己公寓地址输入司机的手机,让司机找到她的住地。
到公寓楼后,女方邀请刘强东进楼。她用自己的门禁卡开了楼门,并示意刘强东进去。女方主动挽起刘强东胳膊走进楼。
公寓内一位居民在走廊上看到了女方和刘强东。他注意到刘强东和女方胳膊相挽走得很近,两人看起来都很高兴。两人看起来都没醉,女方路过时面露微笑。
房间里发生的一切都是自愿的。该女士全过程都很主动,没有任何不情愿的表示。
声明肯定也省略了某些可作其他解释的事实。例如,它只提及女方的主动,没提晚宴上、车内和车下双方的互动,更没提刘的任何主动。但刘是玩偶吗?此外,声明中两次提及女方“没有任何拒绝或不情愿的表示”,似乎透出刘有过主动或“积极”的互动。但律师并不打算为刘立牌坊,只需清除性侵传言,就够了!
还值得一提的是,刘的律师是位女性,在相当程度上,这也会增强该声明对于中国公众的可信度。
中国的法学院教育因此很需要一种工匠精神。一方面,要培养这种“让事实说话”的技能,包括这种朴实无华但生动有效的修辞。[17]法学生必须在大量真实和虚拟个案中摸爬滚打,不断转换设定自己在个案中的虚拟角色,学会从不同角色的视角分析案件和自我利益,分析并解构包括司法判决书在内的种种法律文件,逐渐养成精细的辨别力和洞察力,不仅能理解自己在某案中的具体角色,也能看穿或预判该案其他角色的各自追求和策略,更重要的是能按自己的角色去行动,去互动,乃至当必要且可能时,有能力超越具体个体的利益视角去行动。这种超越才能避免“匠气”!而诸如此类的能力,以及这种超越,都不可能从理论本身获得,不可能从读书中获得,无论是正义理论还是司法理论,无论是修辞学还是法律解释理论。唯一的路,因此算是特定意义的捷径,就是大量分析案例,始终保持着对经验事实和话语的敏感、认真和专注。但这一定是一种更多质疑的态度,不是教义学的态度。
3
尽管始终关注法律实践,但从一开始,我分析个案就拒绝沦为针对个案的法律对策或建言。本书各章力求基于与个案相关的各种“事实”,特别是那些我们无论有意无意都不可能无视的各种因素,以一种不局限于部门法,不局限于直接利害关系人的主张,避免被舆论和媒体裹挟,以更开放的法理视角展开讨论,努力澄清并重新理解个案涉及的利害和法律争点。也正是从显然不受理论指导也没打算接受理论指导的案件涉事者的日常实践中,我察觉到,然后才逐步理解了,这些案件或事件中蕴含的某些道理,不仅可用来理解和分析此案,而且有助于我以类似的思考去考察其他案件和事件。个案研究的经验告诉我,理论其实只是从特定维度对纷繁的生活实践的一种抽象描述,它不可能追随、更没法规训真实生活的复杂和生动。因此,看起来再好的理论,也不应试图以其抽象的命题来规训真实生活的永恒生动、饱满和复杂。理论法学人必须始终清醒自己习惯的那种话语在真实生活世界中的局限,并能不断以对经验的考察来理解生动的法律世界。
以我的个案分析为例。我的法理起点其实大致是自由主义,虽然一直警惕教条主义,起初却还是有点教条的。我最早分析的个案,《<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一文(因已收入其他书,就不再收入本书),就是一个例证。该文更强调权利,强调权利的制度性配置,试图以法律位阶理论来论证言论自由/表达高于贾氏主张的肖像权和邱氏主张的名誉权,还拒绝用法经济学的边际分析来权衡和裁断两种权益的轻重。[18]本书第一章也突出强调了与自由主义配套携手而行的个人自由和责任。
但也就在这一章,当涉及签字者应是患者还是患方(患者加患者家属或单位)时,在一系列强硬的现实/事实面前,我就不得不从抽象的原子化个人这个基本假定中后撤了。试想,如果患者已是癌症晚期,只能活两个月,从医生职业伦理看,你该如何让你的患者“知情并同意”;而如果不告知他/她全部真实情况,病人同意的又是什么?如果为手术付费者并非患者本人,而是患者亲属,或——如此前——是患者的工作单位,那么从合同法的合意原则来看,这个知情同意就没理由拒绝考虑实际支付费用者的知情和同意。从这些想象但真实的社会场景,我开始理解中国和其他东亚国家(日本和韩国),在医疗手术法律上,为什么采取了与美国截然相反、不一定更正确却仍然有道理的做法:医生会争取甚或有时只争取患者亲属的知情同意。对诸多社会事实或约束条件的理解,以及对社会语境的关注,或多或少改变了我研究前的预判,修正了我的法理立场。这个改变与接受或喜欢某种法理无关,甚至与某种法理的论述是否逻辑强大也无关,有关的其实是我必须面对的生活情境:众多个人意志并不那么坚强、忍受不了残酷真相的患者,以及大量财力有限的患者亲属或工作单位。我只能设身处地,像一个普通人那样来分析论证,我得出了一个不符合自由主义、个人主义信条但在中国语境中更合乎情理的结论。我放弃了一些于现实生活中根据不充分的法律信条,我需要有助于理解或指导我观察理解周边普通人真实生活的命题。
也是因对事实的关注,我才发现,几乎因其不证自明而已被学人从其著述中摒弃的罪责自负原则——个人主义在刑法的重要体现,在许多时候,在刑事惩罚中,仍会以某种方式殃及无辜(第三章);甚至死刑会导致“死不是死者的不幸,而是生者的不幸”。我并不因此而极端主张废除死刑。但针对当时已实行了30年的独生子女政策的当代中国,体会古代“存留养亲”的司法实践,我认为,中国应当把这个问题纳入立法考量;但在此之前,则应以某种方式让这一点进入司法裁判者的视野,甚至律师也应在相关案件中修改自己的辩护策略和话语。
药家鑫案的分析意味着有些有长期深厚社会民意基础的社会规范一定会影响中国的司法。这导致在一系列个案研究中,我有意关注那些可能影响并可能支持法官有效司法的社会规范。在讨论“南京虐童案”时(第四章),我概括了我们社会中有关父母亲打孩子的一系列社会规范。我知道这很犯忌讳,绝对政治不正确,逆反一时颇为汹涌的民意,因为这是支持和指引父母打孩子的社会规范。但我想指出的是,这也是限制和约束父母打孩子的社会规范。尽管此前没人系统地总结,却一直为中国社会广大民众自觉实践着。这不就是“百姓日用而不知”的“君子之道”吗?!照《周易》的说法,仁者会说这就是“仁”,智者会说这就是“智”。[19]我们有理由把这里的“道”“仁”和“智”换成“法理”或“智慧”。它不来自其他高大上的理论,不来自抽象的思考,只是认真对待了中国父母,以及文中提及的世界众多国家的父母,琢磨了他们打孩子的具体做法,解说了其中隐含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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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武守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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