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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雨潇:得州通过全美最严堕胎法案,背后是一场大型“司法碰瓷运动”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戴雨潇】
日前,美国得克萨斯州共和党籍州长格雷格·阿博特正式签署了一项目前全国最严苛的堕胎禁令之一,规定胎儿出现心跳(通常在怀孕六周)后即禁止堕胎,即便是强奸和乱伦的受害者也必须遵循这项法律。
这项法案允许个人起诉堕胎诊所、实施堕胎的医生和护士以及直接或间接帮助孕妇堕胎的个人。法案将于9月生效。
反堕胎运动支持者聚集在州长办公室外庆祝新法案的通过(Photo: AP)
得州最新立法行动的大背景是美国各州当下正在兴起的一场”反堕胎运动”。今年除得州外,还有6个州通过了更严格的堕胎法案。
其中阿肯色州在两个月前通过了”几乎完全禁止堕胎”的法案,规定除非危及孕妇生命,否则任何情况下(包括遭性侵、乱伦或胎儿有发育障碍)都不得堕胎,违反规定者最高可被处以10万美元罚款及10年监禁。
从2019到2020年,有10个州先后通过了更严格的堕胎禁令,规定在孕期开始到20周期间禁止堕胎。上述十几个州大部分位于美国南方”圣经带”——共和党支持率高、老百姓价值观保守、基督教福音派在社会文化中占主导地位。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上述这些州新推出的堕胎禁令要么是按照规定未来生效(比如得州)、要么是目前被联邦法院要求暂缓执行(阿拉巴马等州)、要么是被联邦法院驳回(佐治亚等州),全都没有得到执行。法院给出的理由是这些州法违反了美国最高法院1973年的”罗诉韦德案”判决先例。
一、堕胎之争的导火索——“罗诉韦德案”
“罗诉韦德案”是美国有关堕胎问题的里程碑式判例。1969年在得克萨斯州达拉斯市,一位生活困窘的单身孕妇诺尔玛·麦科维(化名“简·罗”)希望把自己的孩子打掉。但当时得州的法律规定除非孕妇的生命受到威胁否则堕胎违反刑法。
“罗”找遍了达拉斯也没有找到可以为她提供堕胎服务的合法或非法诊所,但是她找到了两个希望改变现状的律师。在她们的支持下,“罗”将代表得州政府的达拉斯县检察官亨利·韦德告上法庭,案件最终被递到了美国最高法院。
“罗诉韦德案”原告,化名“简·罗”的诺尔玛·麦科维(左)和她的律师(右)在美国最高法院前举着“让堕胎合法”牌子
最终,最高法院以7比2的表决确认妇女决定是否继续怀孕的权利受到宪法关于公民自主权和隐私权规定的保护,得州关于禁止任何妊娠阶段堕胎的法律违反联邦宪法。同时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提出了著名的“妊娠三段论”:
在怀孕前三个月(first trimester)政府不得禁止堕胎,孕妇可以参考主治医师的意见自行决定;在怀孕三个月到六个月(second trimester),政府可以从保护孕妇健康的角度出发制定相关固定;在怀孕的最后三个月(third trimester),出于保护潜在生命的目的,除非母亲的生命受到重大威胁,否则禁止堕胎。
“罗诉韦德案”判定堕胎合法之后美国堕胎人数持续增长,并于1981年共和党总统里根上任前达到历史最高峰(Image: NPR)
最高法院在“罗诉韦德案”中的判决标志着联邦政府首次对堕胎问题表达明确的法律立场,明文规定了孕妇肚子里的胚胎成长到第几周就是“有人权的生命”了。一夜之间,“堕胎权”突然成了受宪法保护的权利。这一判决直接冲击了当时美国46个州的既定法律,也给整个社会投下了一颗重磅炸弹。
“罗诉韦德案”在法学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耶鲁大学教授、美国法学界最有影响力的学者之一约翰 · 埃利在论文中批评道,“罗诉韦德案”的判决非常糟糕……因为这根本不属于宪法管辖的范围。
前总统奥巴马和现任美国首席大法官罗伯茨的老师——哈佛大学教授劳伦斯·特赖布也表示:“罗诉韦德案”判决空有辞藻作为烟雾弹,但是我们找不到其所依据的实质性判断究竟是什么。
近几年共和党把持的州一个接一个地推出更严格的堕胎法案,其目的从一开始就不是为了遏制本州的堕胎行为,而是让支持堕胎权的自由派对手以违宪为理由将这些州告到最高法院,然后等最高法院推翻“罗诉韦德案”支持堕胎权的判决。他们的做法可以被称为是一种“运动式司法碰瓷”。
目前美国最高法院的9个现任大法官中3名是民主党总统任命的,6名是共和党总统任命的(其中一半是前总统特朗普任命的),共和党任命的保守派法官占绝对多数。
其中堕胎权最坚定的支持者金斯堡法官于去年9月去世,取代她的艾米·巴雷特法官曾发表过反堕胎言论。显然共和党希望抓住这个几十年难遇的机会。
事实证明他们的努力没有白费。就在上周,最高法院正式表示同意受理密西西比州堕胎禁令案引起的诉讼,该州此前立法禁止孕妇在怀孕15周后堕胎。本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很可能会改变由“罗诉韦德案”判例维持了近半个世纪的全国堕胎政策。
特朗普任内的三个关键提名使得保守派大法官变成了最高法院的绝对多数,极大提高了“罗诉韦德案”判决被推翻的概率(Image: BBC)
二、“选择”与“生命”——美国特色堕胎政治
最高法院的判决可以被后续的判决推翻,但是不能被撤销。“罗诉韦德案”以一种不可逆的方式彻底重塑了美国政治、将社会分割为两个敌对的阵营,并引发了持续半个世纪的文斗和武斗。
有学者甚至将“罗诉韦德案”后的堕胎之争称为“第二次美国内战”。
《新内战:堕胎问题的心理学、文化和政治》
在美国这场围绕子宫的“新内战”中,支持和反对堕胎的两个阵营都深知“名不正则言不顺”的道理,因此在选择政治口号的时候费了一番心思。
在美国,支持堕胎的一方通常自称“支持妇女选择”(pro-choice)而非“支持堕胎”(pro-abortion),刻意避开了“堕胎”或“流产”这些看起来较为负面的字眼。
他们认为妇女对自己的身体和生殖系统享有绝对的自主权,所以“堕胎权”应该属于妇女;胎儿尚未发育成人,应该属于妇女身体的一部分,而不适用人权。
政府应该确保有足够数量的医院和机构可以为妇女提供所需的堕胎服务;如果立法禁止堕胎,结果只会是逼迫想要堕胎的妇女寻求非法和危险的堕胎方式,危害妇女健康安全。支持选择派目前主要由自由派(主流民主党)和女权主义团体构成。
与其相对的反堕胎势力则以“支持(新)生命”(pro-life)自居。支持生命派主要是天主教和新教福音派为首的宗教和文化保守势力(主流共和党)。
他们认为一切“生命”都是上帝的安排;政府有责任保护“任何形式的人类生命”,包括胎儿、胚胎甚至受精卵;在怀孕后的任何阶段堕胎都等于“杀生”;纵容堕胎就是纵容以快感而不是繁衍为目的的性行为,这会破坏“传统”的婚姻和家庭观,造成道德沦丧并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前文提到美国最高法院在“罗诉韦德案”的判例中明确规定,各州不得立法禁止孕妇在怀孕前三周实施堕胎,所以支持生命派的核心诉求就是推翻最高法院的判决,为各州出台更严厉的堕胎禁令提供先决条件。
图左:支持堕胎权的女性示威者高举“我的身体,我的选择”的标语。图右:反对堕胎的示威者举着画有十字架写着“支持生命,支持爱”的牌子(Photo: someecards, Christian Post)
事实上,堕胎问题在美国政坛并非一直如今天这般重要。在“罗诉韦德案”以前,堕胎问题不会引起政客和选民的过多关注。最高法院在1973年的判决一夜之间把堕胎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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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 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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