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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木:日美韩涉台表述差异及其对中国两岸统一的外交影响
最后更新: 2022-08-08 14:49:19倒是由于日本人贪欲太重,以至在这份文件的法权关系上留下签约主体与条约内容相冲突的如下悖论:即如果日本“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坚持认为日本将台湾主权转交的是其交战对象中华民国,那么日本就不应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弃战争赔偿的要求”,因为后者——按日本的逻辑——不是交战国及其权利继承者;换言之,只有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曾经的交战对象即中华民国的主权及其相关权利的合法继承者,那么日本在法权关系上才能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弃赔偿”的施惠客体。
对此,日本外相大平正芳在联合声明发布的当天的记者招待会上有明确的表态,他说:关于第五条中表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弃赔偿问题……中国方面处于战胜国、被害者的立场,因此,尽管处于可以提出任何要求的地位,但中国放弃了要求赔偿的权力。因此日本应采取对此进行坦率地评价的立场。
这就是说,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国是“尽管处于可以提任何要求地位”,但又“放弃了要求赔偿的权力”的战胜国。1945年在中国战区日本只有一个投降对象即中华民国,那即然现在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交战国”和“战胜国”,那法逻辑上就确定了曾经的中华民国的主权权力已归至中华人民共和国。
如此以来,《波茨坦公报》规定的“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主权的归还对象就不应当再是“中华民国”,而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然而日本却不顾这样的法律悖论,既不想赔偿中国又不想放弃台湾,在“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间两面通吃,并想以此瞒天过海,在事实上造成“两个中国”的后果并在未来台湾问题上实现咸鱼翻身的目的。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这一内在悖论也导致日本在第三款和第五款中二者必居其一:要么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华民国主权的合法继承者,要么就不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的第五条款。这种“既看碟里的,又吃锅里的”的小把戏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正是由于日本在这份文件中预留了这些自相矛盾的法律问题,以至从文件签署迄今,中日关系始终没有步入良性互动的轨道,中日战略合作的政治基础始终没有形成。
再看第二个文件。日本方面关于台湾问题的上述隐喻最后在1978年8月12日中日双方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中得到反映。该条约共五款条文,均未涉及台湾。
《友好条约》第一款“缔约双方应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其中的“领土完整”的含义,如结合1972年《联合声明》第二、三款的解释,对中国而言,是将台湾地区排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外的。这实际上已远离了中国政府一直坚持的中日建交“政治三原则”,是“两个中国”隐喻式表述,这一隐喻后来便自然转成日本对华外交始终不变的基调。
最后我们来看第三个文件,这就是1998年11月26日中日双方发表的《中日联合宣言》,宣言凡三部分,在第三部分中,双方重申:“恪守1972年9月29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和1978年8月12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所阐述的各项原则,确认上述文件今后仍将是两国关系最为重要的基础。
”关于台湾问题,日方在第三部分专列自然段重申:“日方继续遵守日本在中日联合声明中表明的关于台湾问题的立场,重申中国只有一个。日本将继续只同台湾维持民间和地区性往来。”
值得注意的是,当历史进入21世纪,日本在对华关系的文件中关于台湾法律地位的隐喻通过单列条款强调的形式渐转向明喻。2007年4月11日,中日双方发表《中日联合新闻公报》。
中日双方在公报第二条款中确认,“将继续遵循《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和《中日联合宣言》的各项原则”,台湾问题单列第三条款称,“关于台湾问题,日方表示坚持在《中日联合声明》中表明的立场。”2008年5月7日,中日双方发表了《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双方再次确认了三个文件是两国关系的基础,关于台湾,在日方声明中再次单列第五条“日方重申,继续坚持在《日中联合声明》中就台湾问题表明的立场。”
如果我们理解了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的日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台湾问题的立场,就不难看出,时至36年之后的2008年,日方的“一个中国”的表述仍是不包括台湾的。在2007年的《新闻公报》和2008年《联合声明》两个文件与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和1998年《中日联合宣言》相比不同的只是,中日双方关系的定位已上升到“战略互惠关系”(即“基于共同战略利益的互惠关系”),但日本方面对台湾法律地位的表述不仅不变,而且日益直截了当,比较如下:
比较1972、1998年、2007、2008年的中日文件,可以看出,日本对中国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已经日益不再满足于“理解和尊重”隐喻式表述,而是转向日益鲜明的“重申”式表述,意在特别提醒人们在1972年文件中“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所表达的特别含意,即1.日本只是“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关于台湾问题的立场;2.日本“坚持和遵循”《开罗宣言》中关于“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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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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