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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枫:国家间厮杀如此惨烈,还要讲“世界公民”吗
最后更新: 2018-12-08 16:51:44维多利亚毕竟还承认,野蛮人也是人。启蒙运动之后,这种人道观更为响亮,唯独在16至17世纪,“人与人是狼”成了一条现实法则。这与所谓“友好线”的划界有关,因为,“新大陆成为基督教欧洲政府承认的开放和不受拘束的领域”(页66)。与12年前不同,施米特现在认为,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说出现在发现自由的新大陆之际,绝非偶然:
霍布斯显然不是仅仅基于忏悔欧洲内战的观感,而是也基于新世界的诞生这一事实。霍布斯所言的“自然状态”绝非一片在空间上不存在的乌托邦。霍布斯所说的自由状态毋宁是一种“无人之境”,但远非“无在之境”。这片土地可以定位,而霍布斯也将其定位在新世界。在《利维坦》中,“美洲性”(Americani)被明确表述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中狼的性格。在《比希莫斯》一书中提到的暴行,就是指西班牙的基督教徒们在印加帝国的所作所为。虽然霍布斯的晚期思想更多致力于建构抽象概念,而不是针对具体的时间和空间历程的思考。或者说,所谓自然状态毋宁是一种假想的建构,而不是历史的真实。但是,这并未消除自然状态与友好界线的重要历史联系。(页66 - 67)
施米特在这里下的第一个长注也值得细看,因为他说,“黑格尔的国家建构思路亦延续了霍布斯开辟的方向”:“在黑格尔看来,美国是一个没有国家只有市民社会的地方。”这个注释令人费解:“市民社会”在黑格尔看来是自然状态?倘若如此,美国政制无异于野蛮状态?
Ferdinand Tönnies (1855-1936)
施米特很快滑过这个问题,转而说到滕尼斯(Ferdinand Tönnies)的霍布斯研究。他说滕尼斯看到,应该从历史语境的角度来理解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论,而这个历史语境正是“友好之线以及一种新型的非常自由的无限制空间”观念冒出来的时代,尽管并不排除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指已经过时的中世纪的封建无政府状态。
但是,在正文中,脚注中滑过的问题得到延续:施米特说,“友好界线效用的第三个明证当推洛克。”我们应该想到,洛克不正是美国的立国教父吗?不过,在说到洛克时,施米特没有直接点美国的名,仅仅说“在洛克的设想里,自然状态和新世界在历史上也休戚相关”:
只不过这个自然状态在洛克那里已成为一个完全可以承受的社会状态(Sozial - Zustand),而不再是旧有的beyond the line[此线之外])的含义。(页67)[13]
按照这种逻辑推论下去,施米特显得以极为小心的笔法表明:美国的立国及其后来的崛起,遵循的是自然状态的丛林法则。施米特的观点是否如此,我们需要细读第四章才能得到印证。尽管如此,随后的一段话多少可以看到一点儿端倪:
16、17世纪划定的友好界线的国际法意义在于,大片的自由疆域,为争夺新世界而开战的疆场被划定出来。其法律上的正当性在于,通过划定自由疆域,界线这边由欧洲公法管控下的自由与和平的空间获得了释放,不会因为界线那边的情况而遭遇威胁,否则欧洲和平区的稳定也难以维持。换言之,划定争夺新世界的战场,服务于对欧洲内部战争的遏制。这就是其国际法上的意义与合法性所在。(页68)
说白了,美国是在16 - 17世纪的欧洲人所划出的自由疆域中崛起的,这里没有国家间的国际法的约束,美国在立国之初也宣称与欧洲切割。在1898年的美西战争之后,美国重新介入文明的欧洲秩序,把野蛮的非法习惯带入欧洲。于是,20世纪的第一次欧战就出现了歧视性的战争概念,欧洲纪元或者说欧洲的国际法传统开始走向终结。
从世界历史的角度看,美国行为来自英国的传帮带。因为,英国在19世纪末取得了全球性霸权,而这种霸权基于“友好线”的划分。在16 - 18世纪,“友好线”的文明世界一边是欧洲这个大家庭。现在,这个大家庭仅剩下英国这个唯一的绝对老大,文明世界仅仅是英国,“此线之外”都是自由疆域。
施米特举了两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首先,“英国法律直到现在都一直保留了对不同疆域特殊性的区分。”这是因为殖民地的占有形式具有多样性,而欧洲大陆性的法制思维只承认一种疆域类型,即“国家疆域”(Staatsgebiet)。
第二,英国法中有所谓“例外状态”(Ausnahmezustand)概念,比如海战法旨在划定时间和空间上的一个特点领域,在这个领域可以吊销一切既有法权,从而以法律形式划出一个有别于常态的例外时期。在施米特看来,这一概念明显基于划出自由领域的习惯:
在这一时间和空间的特殊区域里,一切都可能发生,只要有这样的实际需要。(同上)
这意味着,“自由和正义的烙印皆局限于特定的时间之内。”施米特由此引出英美式自由主义法制理念的性质:所谓自由海洋、自由贸易和自由世界经济的设想,基于划出一个自由竞争和自由开发的进退空间,也就是“友好线”所划分出来的自由掠夺的自由空间。在这个空间,人类服从丛林规则,即“严酷的实力较量”和“消灭彼此的决斗”,以及“不同的评价体系和实力消长的自由游戏”。用我们熟悉的语言来说,“友好线”的划分是双重标准的法理基础。
在这里,施米特才连接起上面断掉的那个黑格尔关于美国的论断:英美政体“建构在非国家的市民社会之上”,而这个市民社会是“无所顾忌、自私自利的丛林”:
在黑格尔开设的历史哲学课堂上,美国仍被认为是特殊意义上的无国家的市民社会。(页70)
通过剖析“友好线”的分界划分,施米特引出了从霍布斯到黑格尔乃至马克思的政治思想中一个核心论题,即市民社会的自由领域与作为客观理性之王国的国家之间的二元对立。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与文明状态[市民状态]的区分,并非仅仅是历时性区分,即从摆脱自然状态到形成公民社会的区分,也是一个平行并列的区分:在经济领域是自然状态,在政治领域是公民社会。
“友好线”还引出了具有历史哲学意义的新旧世界的划分:所谓“新世界”是可以自由占取的未知世界空间。传统的“天下”即“已知世界”(Oekumene)与未知世界的关系有了根本性变化,它是可探知的和可自由占取的未知世界——如今所谓的“外部空间”。因此,施米特说,“西葡两国的盟线和英国的友好界线一样,都归属于欧洲对新世界的占地和夺海。”
问题在于,欧洲并非是一个统一的政治单位,这个大家庭的成员为相互争雄不惜大打出手。因此,“这些界线通过划分和圈定空间来调整欧洲占取列强之间的关系”,从而调整欧洲列强之间的家族内部关系。反过来看,国际法或国际条约也就反映了欧洲大家庭内部的强权分配关系的变化。
五、全球化秩序与新大地法危机
19世纪末以来的全球秩序是欧洲国际法秩序的全球化,20世纪的30年战争表明,欧洲大家庭之间的强权分配加入了两大非欧洲的元素:北美洲的美国和东亚的中国。这意味着,欧洲内部关系扩大为全球内部关系。俄国属于横跨欧亚的大国,不仅地缘位置有两歧性,而且早在18世纪就加入了欧洲的国际法秩序游戏,因此不能算作非欧洲的国家元素。
从今天的视角来看,19世纪末以来的全球化秩序的演化得分两个阶段,30年战争及其结局(冷战爆发)为第一阶段,1990年代以来,苏联瓦解和中国的崛起为第二阶段。
施米特在《大地的法》中的关注,重点落在全球秩序形成的第一阶段。我们值得注意到,第四章用了占全书近三分之一的篇幅(约一百页)来考察美国崛起的政治法学含义。《大地的法》发表12年后,施米特发表了《游击队理论》,重点考察中国如何被拖入20世纪的全球秩序。尽管施米特没有预见到中国的崛起,但他已经极为敏锐地看到,中国革命将带出后现代的新大地法,打破欧洲纪元的现代大地法所营构的全球秩序。
由此可以理解,在施米特看来,美国与俄国的关系仍然延续的是欧洲式的“友好线”划分传统。虽然在16至17世纪,列强之间统一划分标准的逻辑结果是确立“肆意征服的空间领域”,如今则是支配这些空间领域,根本性的问题依然如故:“仍然缺乏一个统一的调停争端和矛盾的仲裁庭”。
施米特在这里回到了本文起头的“地理发现”概念:所谓“地理发现”的真实含义无异于“有效占有”(effektive Okkupation),即国家支配的占取行动,这是麦金德的《历史的地理枢纽》一文的前提。施米特表示,他已经让我们看到,麦金德不假思索地采取的这个前提,恰恰是对欧洲古典传统所承继的罗马法的背离。这一背离经历了三百多年历史,在19世纪末“终于成为一种独特的获取土地的法权资格”(Erwerbstitel),并引出了两个恶果:
首先,在列强冲破竞争取得土地广受承认之前,必要的时候会经历长时间的争夺战;其二,对战争的法律评价会根据战争的结果做出。换言之,战争被承认为改变土地占有权的合法手段。全球界线划定的背景却是理性化、人性化和法律化,换言之,实际是为了阻止战争。(页71)
这两个要点引出了施米特的后现代战争理论的关键要点:从法制化战争转向歧视性战争。这意味着,受欧洲国际法约束的大陆土地战争或局限于国家之间的自然的军事冲突的战争,变成了意识形态化的战争。本来,战争双方都是为了争夺生存空间而战,但胜利方现在会以反战争的“人道”理由裁定战败方为战争罪犯,进而在道义上施以惩罚。这就好比说,欧洲各大国本来都是一伙强盗,为争夺地表空间大打出手,而三百年来的欧洲国际法逐渐形成了一套强盗性质的君子协定和相互打斗的“人道”规矩。现在呢,战败方是强盗,战胜方成了以“理性”和“人道”名义执法的国际宪兵。
我们显然不能以为,施米特是在为二战后的德国成为“国际法庭”的审判对象鸣冤叫屈。毕竟,早在1939年,施米特就提出了“歧视性战争”观念,而《大地的法》中的基本观点已见于魏玛民国时期的文章:《国际联盟与欧洲》(1928)和《现代帝国主义的国际法形式》(1932)都是证明。[14]
Paris Peace Conference, 1919
《大地的法》第四章让我们看到,施米特的思考来自巴黎和会的结果,而二战的爆发与这个结果有直接关系。尽管如此,《大地的法》是施米特在二战之后写成的,而二战的结果已经不再是召开哪怕歧视性的“和会”,而是审判“发动侵略战争的罪犯”。纳粹党对犹太人的灭绝让全体德国人不得不集体背负“战争罪犯”的罪名,尽管德国人针对希特勒的刺杀行动多达近40次,军方实施的就有22次——施米特称为“诛杀僭主”的行动。[15]
二战后盟国对德国的审判在程序上合法,施米特则暗中挑战:欧洲国际法真的能让欧洲大家庭的内部冲突走出野蛮的自然状态?在欧洲人自己划定的“友好线”之内,“大屠杀”难道是头一回?就此而言,霍布斯与格劳秀斯的差异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前文提到,《大地的法》第二章第一节的标题是“最初的地球分界线:从拉亚线经友好界线到西半球分界线”,施米特在这一节中讨论到霍布斯,为第四章讨论“西半球线浮现出来”时的历史转折埋下了隐而不显的伏笔。既然“霍布斯显然不是仅仅基于忏悔欧洲内战的观感,而是也基于新世界的诞生这一事实”才提出了他的“自然状态”说,那么,美国崛起所持有的政治原则说到底是丛林原则。
只有等到欧洲土地的国家空间秩序划定停当,第三条也就是最后一条国际界线——西半球线才浮现出来。欧洲和欧洲中心的国际法传承下来的对新世界的土地秩序,注定要与此线划定的局势形成对立。(页71)
这意味着,美国崛起改变欧洲的“友好线”所划定的格局,无异于让野蛮的丛林法则全球化。施米特由此铺展出一条他眼中的世界历史脉络,即大地的法在世界历史中的嬗变可分为三大阶段:前现代各古典文明互不相识的大地法 → 现代欧洲的大地法(欧洲中心主义的确立) → 后现代的全球化大地法(欧洲国际法引出的恶果)。
前现代的欧洲天下法基于“古老的土地秩序”,现代欧洲强权国家的世界划分颠覆了欧洲前现代的“古老的土地秩序”,建立起规范现代欧洲秩序的国际法体系,美国的崛起则既承继又改变了现代欧洲国际法的划界规则。
施米特重点关注第二阶段(即现代阶段)至第三阶段(即后现代阶段)的历史演进,在他看来,这一变化始于18世纪。这意味着,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论的传播对“西半球线浮现出来”时的世界历史转变具有决定性影响:既然自然状态是战争状态,那么就“有必要梳理和探讨欧洲国际法上国家间的空间秩序建构以及它们所推崇的战争架构”。
Thomas Hobbes(1588-1679)
无论如何,世界历史的现代阶段即欧洲阶段,应该界定为“文明化”的野蛮阶段。由于这一阶段与技术 – 商业文明的形成叠合在一起,尤其是与18世纪以来的“人道主义”论搅合在一起,才让人们迄今不仅善恶难辨,而且争议不断。
标签- 原标题:欧洲文明的“自由空间”与现代中国——读施米特《大地的法》劄记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 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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