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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薇薇:从智利大选到美国“斩杀线”,聊聊西方的选举悖论
最后更新: 2026-03-11 08:06:19义务投票制和强迫投票制
实行投票选举的各种现实政权中,我国采用仅基层代表直选、基层以上由下级代表选举上级代表的“多级投票”制度,理论上较好地回应了投票悖论。在县乡级人大、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的选举中,由于选民很少、投票结果也显著影响自身利益,P1、P2、P3足以提高到一个可运作的程度,在村委会选举中甚至足以产生相当的竞争性;更高层级的选举生态则由代表的专业性来保障。
而自上世纪20年代(选民名义上公民化)、尤其60-90年代(民间观念上选举打通全政权,亦即实现最高政务官全体公民直选或“等效直选”)以来的美国、其他西方国家和新独立的基于西方政治学说搭建的亚非拉前殖民地国家,解决“投票悖论”的策略大致走向了几种不同的思路:
a)大幅提高P1——设计制度或“淘汰准则”使实际投票者数量极低,使得投票行为对投票者个人利益的影响显著增大,自然就催出了投票意愿。典型例子是古希腊剥夺居民中绝大部分人口(奴隶、妇女、附庸村民、贸易商贾等)的投票权,既降低了公民大会的技术难度,又提升了有投票权人口的投票意愿,从而使襁褓中的民主制度得以延续。
比较近现代的例子是,1864年前和1870年代以后的美国南方,这种方法被白人当权派自发使用了很长时间,直到1960年代的民权运动。相关的“投票压制”现象将在末节继续讨论。
b)大幅提高P2——整合投票权寻租,用人脉威望或利益威胁等串联同一地域一大批人在投票中共同进退,使“受益政客履行其竞选时有利于这一大批人的竞选承诺”概率大幅增加。
实践中,这通常表现为基层“乡贤”驱使势力范围内的人口集体投向指定候选人(例如吉姆克劳法时代的美国南方,种植园主为佃农/黑人劳工代缴人头税,换取代填他们的选票),从而以远高于正常投票的可信度直接变现出某种局部利益;这些“乡贤”除随传统农村消亡的外,逐渐形成类似帝国包税人的“统票包投”话事阶层。
例如,印度农村地主至今仍普遍掌握其佃户的选票流向,在北印度许多邦,地方政客掌控农村选票只需抓住几个关键地主即可。又如,台湾地区的基层尤其南部农村,“角头”普遍掌握着大批票源待价而沽。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部分城市知识人口的票是纯凭自身政见而非人脉关系投的。
台湾黑帮角头的“统票包投”作用在他们的葬礼上可以清晰地观察到。2003年张乃富出殡,陈水扁、连战、宋楚瑜均祭赠挽联,王金平甚至亲任治丧委员会主委;2010年李照雄公祭现场,王金平、时任台中市长、台中市“议长”、嘉义县长、“立委”等一众选举政客全都到场凭吊。
c)大幅提高P3——推行强有力的竞选宣传,使选民在观念上认定“因自己影响获得的选举结果实际对自己有利(即‘政客所履行的竞选承诺按预期在经济上生效’)”的概率上升。
我们注意到,由于P是一个小量,P3需要被提得极高(例如无限逼近于1)才可能有意义;在选民人口众多、群众相对也更看重短期实利的第三世界,这导致“竞选宣传”很容易演变为贿选。在人口较少且选举不受内外干预破坏的发达社会,为了“文明”地实现这种大幅提升,必须雇佣专业舆论影响者、营造视听氛围、举办集体情绪塑造活动等;而这些事情自成学问、有其自身的演化规律,且作为上层建筑直接受经济基础——金主投资规模的决定性影响。于是,前者导致竞选的成功与否逐渐脱离“政见本身是否有道理”;后者则导致金元政治、民主演变为钱主。
d)用国家暴力将P强行推高使其趋于1。这就是本文讨论的强迫全民投票制。
“派奴隶用鞭子将一些公民抽进投票场”的制度在古希腊的雅典已经出现,作为公民大会人数不足法定数(6000人)时的解决方案。然而,由于当时技术限制,雅典的直接民主制实际上是“样本占比很大的非随机抽样调查民主制”,投票作出政治决定只需“自己乐意参与(不够时政府再随意强迫一些人参与)公民大会的人数”超过法定数,并不确保统计到每名公民的意见。
自近代西方以来,这种政治实践分化出了两个有所差别、相互递进的价值观命题:
a)投票是全体选民的(对公)强制义务;
b)“确保获得全体选民的投票结果”也是政权(对自身授权合法性)的强制义务。
对这两个命题的判断不同,导致了三种不同的投票制度:
1对a)、b)均不认同——自愿投票(大多数政权,下图绿色);
2对a)认同,对b)不认同——义务投票制(投票是义务,但政权并不、或通常无力追溯每个选民是否真的在某一次选举中投了票、或对不投票的惩罚可以轻易忽略,下图黄色);
3对a)、b)均认同——强迫投票制(不仅投票是义务,政权确保“每个选民投了票”也是义务,这意味着政权需追踪未投票或未在投票站签到的选民,并用法定手段给他们制造相对较大的麻烦。下图红色)。
当前各国政治投票法定自愿情况的参考地图
上图展示了2023年以来世界各国法律中的“强迫投票”价值观,但只能作为参考,因为什么程度才能算“法律惩戒”本身是一件非常模糊的事情:
以阿根廷为例,强迫投票制作为“民主制度正规化”的一部分(和秘密投票制、选民登记制、投票日放假一道)从1916年就开始生效,只要一个人的居住地离最近投票站(通常是学校)的距离低于500公里——类似地,在智利300公里——就必须在投票日出现。
上图将阿根廷列入“无明显惩罚”,是因为目前全国选举中不投票的罚款额已几可忽略不计(这部分要归功于阿根廷经久不息的通胀。例如在米莱政府最近三个月的新一轮通胀前,法定罚款金额折合人民币仅约6角);然而,在阿根廷省级选举中,被记录到未投票可能导致重要官方文件(例如由省政府管理的驾照)办不出——但是由于公务员体系惊人的低效,被查获的概率极低,使得这种事的发生又带上了很大的偶然性。
虽然如此,从这张地图上,我们仍然可以有一些定性的观察。例如,热衷或曾经热衷于实行义务或强迫投票的政权主要可分为五类:
a)人口规模较小而民族自主意识强烈的社会主义国家,典型例子为朝鲜和1991年剧变前的阿尔巴尼亚。如果推广“社会主义”概念,卡扎菲时代的利比亚也可以算在此列。
b)部分精致而武力值低下的西欧袖珍小国,包括比利时、卢森堡、列支敦士登、历史上的荷兰,以及奥地利和瑞士的部分省级政权。
c)部分环地中海国家,包括希腊、意大利、保加利亚、塞浦路斯、埃及、土耳其、阿拉伯之春前的利比亚(利比亚目前处于军阀混战状态)。
d)部分南太平洋政权,包括澳大利亚全境、瑙鲁、斐济(曾载于宪法中,但斐济多次爆发政变,现行的军政府宪法删除了该制度),以及新西兰下辖的一个离岛等。
e)拉美国家。除政治文化受美国影响极深的古巴和哥伦比亚外,几乎全部西葡语拉美国家都实行了某种义务或强迫投票制度,形成一种跨越国家体量和地理区隔的人文奇观。
可以注意到,无论在欧洲还是美洲,总体上“相对稳定的温暖南方政权”更倾向于立法强迫自己的公民去投票,在政权有一定人口规模时尤其如此。在地广人稀、又建立在白人囚犯基础上的澳大利亚,早期移民严重缺乏能对标北美清教徒精英的富裕知识阶层,不靠强迫很难组织可运作的选举,而只继承了希腊-罗马历史记忆的他们,又无法建立其他基于古老文化传统的政府维持形式。
而在拉美,这通常是为了对冲基层势力自组织形成的“解构选举”趋势。例如1933年巴西实行强迫投票前,地方帮派为确保自己下注或承诺寻租的政客获胜,收买、恐吓乃至暴力威胁特定社区选民不准投票的现象几乎已成常态——这其实有点类似前述台湾地区/印度“角头掌票”与美国选票压制情况的结合体,只不过暴力血腥得多,国家不管的话,整个选举戏本都唱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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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章步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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